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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关于停调课的规定
2018-03-27 10:15  

(2017年2月25日)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在授课过程中发生的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变化均需按规定办理调、停、代课手续。  

二、调、停、代课应履行以下相关审批手续:  

1、所有调、停课均需教师填写《延安大学调(停)课申请表》,并由主管教学院长亲笔签字批准后,于本科课程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教务处教学科办理审批手续; 课程主讲教师在提交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地点、次数、原因及补课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因病不能按时授课的,需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因特殊会议不能按时授课的,需出具书面会议通知书,否则不予审批。  

2、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履行以上手续。  

3、如遇到学校重大活动需要(涉及)调、停课时,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填写“学生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申报表”,并由主办单位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否则院内不予安排。  

4、因全国性的统考、统测(硕士 和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历申请学位考试,成教生入学考试,本科生四、六级英语统测等)而发生的调、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学期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并通知有关部门,考前一个月应再次落实有关调、停课安排。 

5、节、假日的调、停课安排统一按照教务处的规定执行。  

三、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主讲教师及教务员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四、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学课时津贴。  

五、如有条件,学院在设置专业基础课时,应有2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主讲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六、对未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调、停课的教师,学院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延安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七、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周,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全校各类课程一律停课。  

八、本规定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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