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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2020-04-28 15:26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6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指委发〔201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技能,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目的在于使研究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与管理实践,培养研究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第二条根据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践教学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学分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

第三条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到幼教相关机构集中实践的时间不少于半年。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部分教育实践研究环节可在任教学校进行,同时需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章 实践教学活动的内容

第四条为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内容包括:

(一)教育见习:通过实地感受教学环境、教学观摩、与实践导师交流等方式,获得对相关研究领域的感性认识,培养问题意识;

(二)教育实习:在校外导师的指导下,到教学机构实地进行教育和管理实践,以培养实践能力,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研究,此环节采取顶岗实习方式,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微格教学:通过在实训室等场所进行模拟教学,并通过反馈分析,提升教学技能和综合水平;

(四)教育调研、教育案例收集与分析:可采取单独调研、团队调研、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独自立项等方式,形成培养中期的初步科研成果,成果可采用调研报告和教育案例等形式。

(五)专题讲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专题讲座,以扩展知识视野,提升道德水准和研究水平。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教学实践。

第五条教学实践由文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填写《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成绩表》。参加教学实践并考核合格者,相关考核项计入学分。

第六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实践学习环节,加强与指导教师的双向沟通,及时分析和解决实践学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实践学习中获得的经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教学实践的所有内容要求于第四学期末前全部完成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教学实践由学院统一领导,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一般由研究生“双导师”担任。指导教师须具体指导研究生备课、审查教学成果、听试讲、随堂听课、微格教学等教学实践内容,帮助研究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根据教学实践考核标准,给出成绩。

第十条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生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并根据实践教学表现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章 实践教学活动应提交的材料及提交程序

第十一条应提交书面教学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提交程序如下:

(一)学生将书面的教学实践报告送指导教师评定;

(二)学生将指导教师评定后的实践报告等材料交负责文学院和研究生处进行成绩审定与汇总;

(三)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成绩表》报学院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凡实践教学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教学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凡实践教学不及格者,属于未修满相应学分,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也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须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延安大学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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