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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9-09-23 22:40  

 

(讨论稿)

一、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延大发〔2013〕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二、评选对象

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3、学习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学习阶段所修课程成绩在本学科研究生中处于前10名;

4、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延安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按照第一作者对待。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研究生学习阶段,有考试不及格者;

(2)研究生学习阶段,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3)研究生学习阶段,无故旷课者;

(4)研究生学习阶段,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者;

(5) 研究生学习阶段,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及处分者;

(6) 研究生学习阶段,仍在原工作单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者。

三、评选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采用计分制,满分100分,其中思想政治占10%,学习成绩占30%,科学研究占50%,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占10%。

四、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1、根据学校给我院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评选。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五、评审组织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在依照国家与学校的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与量化指标,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2)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须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拟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依照我院评审细则,提出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2、研究生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个人学业信息与科研成果信息表》,需获得导师同意后,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在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拟推荐研究生个人信息与科研成果情况等。公示结束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研究生在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延安大学文学院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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