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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0-04-27 1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和《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文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文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副教授代表、教研室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四)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和论证本院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二)审议本院学科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三)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四)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五)对本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六)审议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听取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王俊虎

副主任:杨绍固

秘书:张亚玲

成员:孟万春、霍建波、卜岩、王莉、汪东锋、钟海林、郭小良、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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