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6日)
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教书育人的主导作用,倡导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教育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督导学生学业,开展职业教育,推动学生特长化发展,特拟定本条例。
一、导师的配备
1、新生入学后,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指导周期原则上为2年。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但为照顾班级的完整,人数可作适当的微调。
2、学生进入毕业班后,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另行配备。
3、本科生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导师与导师选学生相结合,学院调配、确定的办法。指导周期内遇有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以调换导师。
二、导师的资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
2、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
3、能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4、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讲师以上职称。
三、导师的职责
1、热爱学生,熟悉每个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情况、兴趣爱好、特长、家庭状况等。
2、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配合自然班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3、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4、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为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服务及具体指导。
5、介绍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受学生咨询,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6、介绍学籍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7、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和职业兴趣,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做好就业准备。
四、导师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1、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的关系一旦确定,导师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个性等情况。
2、指导教师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1次,每学期集体指导学生次数最少不得少于4次。
3、集体指导的方式可通过集体谈话、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4、除定期集体指导以外,导师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
5、导师须建立导师工作志,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填写指导记录。学期结束,做好工作总结,检验及反馈工作效果,总结经验,提出下一步设想。
4、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学、选课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导师的管理
1、学院设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聘任导师,跟踪工作进展,提出可行性更新方案,以及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本科生导师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分三级,即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的比例应掌握在导师总量的四分之一以内。
3、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是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几个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4、考核由学院行政和学院党总支共同领导,由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可采取查阅导师指导记录、召开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建立导师的学年考核档案。
六、导师待遇
1、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院年度岗位津贴考核。
2、导师工作量酬金及其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学院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本科生导师(约占导师数5%比例)。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4、、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教师等称号的优先条件。
5、在校外读博、读硕的教师在读期间一般不承担导师工作。
6、本条例由文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