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5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的学术评议、咨询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咨询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与时俱进,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一)审议学院的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二)评审科研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选拔学术带头人。
(四)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先进分子。
(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学术团体和教育界同行的联系。
(六)负责学院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七)负责学院教室科研奖励的审定工作。
(八)对优秀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审定。
(九)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二)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原则上必须在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了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最低为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正、副主任人选均由院长办公会议指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一)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学院教师进行民意测验后确定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二)院党政领导如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出后,经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聘任。
(四)在非换届时,院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如出现学术争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六)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一)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由一位副主任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组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