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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师资培养工作条例
2016-10-11 15:28  

为使学院的师资结构趋于合理,学历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我院师资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大学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师资培养工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师资培养工作的任务是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努力建成一支政治业务优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学历层次较高、骨干稳定、富有活力的高水准的师资队伍。

第二章 师资培养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以岗位培训为主的原则。岗位培训即岗位职务培训,以教师岗位需要而进行,是以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标,使教师具有履行自己岗位职务所需要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符合本岗位职责规范要求,并能胜任岗位职务工作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培训。

见习助教:参加并通过大学组织的青年教师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加强新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了解和熟悉教学基本常识,初步接受基本技能的教育和训练,为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做好思想和业务上的初步准备。  

助教:使教师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培训层次,是教师成长的关键阶段。培训内容是以扎扎实实打好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须的理论、知识、能力、技巧等方面的基础为目的。  

讲师:通过培训,使教师在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业务素质方面得到不断提高,承担一门本科核心课程或必修课。培训内容是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副教授: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至少承担两门本科核心课程或必修课程,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并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教授:通过培训,进一步开拓新的学术领域或新的社会服务项目,创造新知识。培训内容是以参加高、新科学研究为主,熟悉本学科前沿、精深理论、广博知识和深化提高研究、应用能力。  

第五条 校本培养为主的原则。在职培养是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大量工作,这既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也是教师培养的长远有效的途径。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只有通过工作实践、边干、边学、边体会、边总结,才能收到显著的效果。学院及各教研室要认真研究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多途径培养教师,提高教师素质。

第六条 实践培养和校本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现代高等教育要求高等学校教师不但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各种实际能力。因此,学院各部门要重视教师的实践,要有计划、分阶段安排和要求教师实践学习和锻炼,使教师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重点培养为主的原则。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的数量与水平决定着学院的实力和办学质量,在做好各级教师培养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进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为尽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梯队,必须选准对象,重点培养。

青年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教师队伍的发展。要特别重视青年教师的在职、在岗培养,使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师资培养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教师自学。教师在导师指导下自学主讲课程内容、外语以及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知识,是教师个体良好发展的基础。

第九条 教师听课。学院要求每个在岗教师必须听课或互听学科组教师的课堂教学以及听相关学科的课程,是教师取长补短,解决教学难点的方便途径。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充分利用时间,每学期听本科研组其他任课教师每人两节以上。

第十条 实践锻炼。要求并鼓励教师参加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这是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主要途径。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进修培训。通过进修培训深化教师理论知识,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及思想素质。是改善知识结构和调整教师专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第十二条 攻读学位。以在职攻读为主,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

第十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通过参加学术会议扩大教师视野,激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也加强了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有目的的考察学习,了解国际、国内动态,深化学院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组织学术交流。组织院内教师进行专题讲座、研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外请专家学者来院开设讲座,增加受益面。

第四章 师资培养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师资培养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具体计划服从规划。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制订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专业制订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各专业于每年十月以前,制订并上报年度师资培训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学院制订年度师资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加强师资培养工作的总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各系对一年来师资培养工作 ( 途径、内容、数量和效果等 )进行年度总结。学院对师资培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期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听课与被听课情况、讲课情况,自学计划及成效、带教导师的指导情况等进行检查,学院每年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凡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考察以及在校内做学术报告的教师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在教学科研办公室领取登记表认真填写,经教研组组长、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交教学科研办公室存档。

教师在培训返校后,要在学科组或学院进行学习汇报或做专题报告。攻读学位的教师,在毕业后要在学院举行毕业论文报告会,并将毕业论文交教学科研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教师在未经学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或延迟学习,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返回学院工作。在外学习的教师要认真遵守培训接收单位或有关进修学校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要重视师资培养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入档。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养的费用、待遇及奖励,参照大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文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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