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学院教学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延安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设立延安大学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如下条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由院、系负责人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秘书各一名,委员若干名。遇委员退休、调动等时,予以增补。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提出质询、建议和意见。并有参加教学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各项教学研讨活动的义务。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工作决策起参谋作用,对各项教学工作起民主监督作用,对教学状态起检查、评估作用。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讨论学院的教学计划和有关教学改革工作;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对优秀教学成果奖进行评估和推荐,对教师的教学状态进行评议;对学科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教学经验交流会;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其它教学工作事项。
第六条 教学指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