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师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开课,决定建立教师试讲制度。
2.试讲制度不仅适用于初次开课的教师,也适用于第一次担任新学科、新的选修课的教师。因工作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又重新任课的教师也必须试讲。
3.试讲工作由学院院长(或学院院长委托主管院长)主持。院长指定三名以上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评议小组。试讲规模或全体教师参加或部分有关教师参加,由院长确定,试讲后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综合评议意见,院长负责将评议结果通知试讲教师。
4.评议的办法适用于初次开课的青年教师。对于初次开新学科、边缘学科和选修课的讲师以上的教师,采取试讲与讨论相结合的办法,变试讲为学术讨论。
5.学院分配青年教师讲课任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充分的备课时间。青年教师在备好所讲授课程内容的三分之二时,即可向院长提出试讲申请,并提交备课笔记或讲稿。
6.院长会同试讲评议小组,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备课笔记,并听取试讲教师备课情况的汇报,视其准备情况,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理解的准确性、深度、广度等,确定试讲后,通知试讲内容和时间。
7.试讲制度不仅是审查青年教师备课或确定其能否开课,而且是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手段之一。试讲制度可以发现人才并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对于初次开新学科、边缘学科和选修课的老教师,把试讲和讲座结合起来,可活跃学术空气,提高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