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延安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教师任教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新任课教师均需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试讲并获得通过;
2.按教学大纲规定,全面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
3.备有完整教案并经教研室和院教学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 课程开设。基础课、必修课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设。凡新开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院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开课程有符合教学计划对本专业学生培养目标;
2.对所涉学科领域作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或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3.提出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4.备有完整的教案并经教研室和院教学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四条 教学过程。包括课堂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或指导课程论文、指导课程实习等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过程。
1.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的内容、课时和进度完成基本的教学内容。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的现代技术培训,鼓励研制教学软件,逐步提高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课程比例。
2.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在学习和阅读指定的参考论著中过程中或存在的问题,利用课堂或课余时间,做好辅导和答疑工作。
3.课堂讨论:是充分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的一种教学形式。课堂讨论一般应在任课教师的主持下,选择适合于讨论的题目,事前指导学生阅读有关研究论著,做好充分的准备的基础上进行。
4.作业或课程论文:是考察学生掌握知识情况、培养学生研究与写作能力的重要环节。一般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均应根据课程的内容和专业要求,布置课程作业或论文,任课教师应进行认真的批阅和指导,并保留、记录备查或作为考核的依据。
5.课程实习:部分专业基础课或必修课,依据教学计划,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实习(或实践),任课教师负有承担、指导课程实习和实践的职责。
第五条 成绩考核。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程度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1.复习:上述教学过程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组织学生对所讲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但不得划定复习范围或重点,更不充许暗示考试内容。
2.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课堂讨论、课堂纪律、作业或课程论文等)、中期考核和期末笔试三部分,其中平时考核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10%。中期考核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平时考核必须有记录或依据,教师不得随意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每学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和平时考核记录(课程作业、课程论文等)一并交院教学秘书。
3.期中和期末笔试分开卷和闭卷两种。其中基础课和必修课主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选修课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凡开卷考试者,须事先报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4.命题:期末考试门课须同时命就A、B两套同等份量、同等难度的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选择使用。
5.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阅卷并及时向学院教学秘书报送成绩与试卷。
第六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
1.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最基本的依据。教学计划应由各专业拟定草案、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后,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任何人无权随意变动。
2.每门课程都必须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授课。教学大纲由各教研室或各专业组织任课教师制定,经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与进度,但经过一定时期的教学实践后,可提出对教学大纲修订的意见或建议。
3.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应在上一学期末由各教研室或专业按教学计划确定课程及任课教师后,报院教学秘书,经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定,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各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排课时,应按教师职称高低排序。基础课和必修课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者承担。新生入学后的第一门专业课,原则上由高级职称教师承担。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教师应按学校岗位聘任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包括本科教学工作量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及其他与教学工作量。
1.教师教学工作量依据学校的有关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2.本科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讲授、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教学工作量总额的2/3。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教学工作量总额的1/3。
第八条 教学纪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教学纪律,完成规定的教学过程和任务。
1.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在授课过程中离开教学岗位。
2.课堂授课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
3.教师必须严格依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
4.不得擅自停课或调课。因病因故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以后补足所缺课时。
5.凡违反上述教学纪律的现象,均以教学事故主论,并依学校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任课资格。
第九条 奖励
1.学院设立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本学年所开所有课程,评选主要依据为教学督导和学生评估综合评定,具体实施按照《文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奖励条例》执行,并作为以后教师各种考核、评聘的依据之一。
2.凡获校、省、国家级教学奖励者,学院给与相应的配套奖励。
3.凡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教学改革类论文者,按相应的科研成果对待并给与奖励。
第十条 处罚
1.凡无故缺课者或擅自减少规定课时者,一经查实给与所缺课时数×3×本学期每课时津贴数的处罚。
2.凡无故不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或本专业排定的由责任人主讲的课程或教学实习任务者,由学院聘请他人承担。所需课时津贴按聘请时约定在责任人本学期津贴总额中扣除支付。
3.连续两次不承担规定的教学任务者,或连续两次达不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降岗使用或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