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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关于在校普通生作业量的规定
2014-06-22 15:04  

在文学院原工作量计算办法(补充一、二、三规定)中关于作业量计算办法的基础上,经2003年12月18日院行政扩大会议讨论,现就在校普通生的作业量规定如下:  

一、理论课(含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新闻类、广电类):作业按学期计,每学期不少于1次,作业形式为课程论文,字数在3000字左右,有详细批阅与讲评。  

二、选修课:作业按学期计,每学期不少于1次。作业形式为研究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有详细批阅与讲评。  

三、写作课(包括基础写作、秘书写作、新闻写作):作业按学期计,如系大作文,字数在1000字以上,每学期不少于3次;如系文体小作文练习,每学期不少于5次,有详细批阅与讲评。  

四、语言、逻辑课:作业按学期计,每学期不少于5次,有详细批阅与讲评。  

五、书法课(硬笔毛笔):作业按学期计,每学期不少于5次,有详细批阅与讲评。  

六、布置、批阅、讲评学生作业,系正常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学校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精神,作业工作量一律计量不计酬(原定写作课每学期每班次计酬60元标准不变)。如教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规定的作业最低量,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七、本规定从2004年2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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