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本科毕业生的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生产实际及科学研究中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综合分析与撰写论文的能力等。
第三条 毕业论文要特别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的训练(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一)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二)写作提纲的制定;
(三)逻辑思维与理论分析;
(四)论文写作格式与语言的掌握;
(五)综合分析,撰写论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各教研室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五条 学院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协助,组织和管理学院的毕业论文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制订本院学生“毕业论文基本要求”、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
(二)审核、批准各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任务书和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
(三)经常检查了解各专业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四)组织本院毕业论文的集中答辩,通过集中答辩了解总体水平、总结经验;
(五)负责组织毕业设论文普查、抽查和评价工作;
(六)组织本院“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
(七)毕业设论文成绩分析、汇总、上报,总结毕业设论文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教研室是毕业论文工作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毕业论文任务,包括选聘校内外指导教师,审议并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填写“毕业论文任务审核表”报学院审批。
(二)确定学生毕业论文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经费分配等。
(三)进行毕业论文动员,宣布纪律及注意事项。
(四)确定各答辩小组的人员并指定负责人;平衡各组进度及评分标准。
(五)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及改进意见。与此同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选 题
第七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保证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毕业论文题目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社会科学发展水平。题目难易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学习较好的学生,可适当加大分量与难度。
第九条 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结合社会、科研和经济建设的实际任务。
第十条 要注意在毕业论文中训练学生使用外文资料,使用网络资源,注意把理论分析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一人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题目需经院教学组研究审定,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备案。完成批准、备案的题目不得随意改变,改变题目必须再经院长审定、报批及备案。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
(二)指导教师应有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经验,严谨、踏实,能为人师表,对学生思想品德的陶冶起有益的影响,既要教书,又要育人。
(三)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的业务指导,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要耐心,严格要求,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大胆放手让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并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课题,编写毕业论文任务书应明确学生独立完成的内容,制定好毕业论文指导计划;
(二)指导、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论文进度计划及其工作内容与方法;
(三)指导和检查学生收集与课题有关的资料;
(四)定期答疑(质疑),检查学生论文的进度;
(五)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作出恰当的审查意见,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六)在毕业论文完成后,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提出评分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在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通过“审阅”、“评阅”、“答辩”三个环节,分别写出评语,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成绩。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进行“审阅”,其内容包括:
(一)对任务的难度、份量及完成情况的评价;
(二)综合应用所学基础理论进行实践能力的评价;
(三)有无创造性的评价;
(四)工作态度的评价;
(五)指出存在问题及错误。
第十七条 答辩小组负责人约请评阅人进行“评阅”,其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正确、严密,有无独创性;
(二)论文的结构语分量是否合理适当;
(三)文字表达是否规范。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论文必须进行答辩。
第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均应在毕业答辩会上公开进行,答辩时间一般在完成毕业论文环节的最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的院长为首的答辩委员会(约5~9人),负责主持本院的答辩工作。答辩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集中答辩,由各教研室主任主持。根据学生数量和课题性质,可划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每组教师不得少于3名)进行答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答辩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学生用20分钟时间简要报告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
1.选题的任务、目的和意义;
2.所采用的主要原始资料或指导文献;
3.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
4.论文的价值。
(二)提问和回答约20分钟,提问内容主要应是:
1.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原理;
2.论文中要求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3.考察、鉴别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情况的汇报、审阅意见、评阅意见和答辩情况评定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并写出评语。评分标准由学院根据其学科性质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评为优秀:
(一)论文中右概念活逻辑错误;
(二)过多地引用他人资料;
(三)答辩时有一个与题目关系紧密的问题回答不清楚;
(四)格式不规范,字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及格:
(一)论文中有较大理论错误或逻辑混乱;
(二)弄虚作假,有抄袭行为;
(三)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不出来。
第六章优秀毕业论文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室在全面答辩结束后应组织全体指导教师对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从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中推荐出参加评选的毕业论文,并写出简要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工作由答辩委员会承担。院答辩委员会应对各教研室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和推荐意见进行全面审阅评比,确定本院优秀毕业论文名单。该名单由主管院长签字后,连同中选的毕业论文文本及院推荐意见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论文由教务处整理,作为教学历史资料交校档案馆保存。教师、学生可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借阅参考。
第七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按结业生办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工作以后再回校补作毕业论文和参加答辩,具体课题和时间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以指导1名学生为5个计划学时计算,包干任务为指导、审阅、指导答辩。参加他人指导的论文答辩,每个学生按0.5个计划学时计算。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8人。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经费及标准,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所需的纸张,由学生集体或个人到指定的业务点购买;论文的封面、封底和任务书、评议书由学院统一印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