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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文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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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应在学期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1)请假1至3天,取得导师同意后,由班主任审批,并填写“延安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请假条”;

(2)请假3到7天,取得导师同意后,由院系领导审批,并填写“延安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请假条”;

(3)请假7天以上,取得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批。

(4)请假期满必须到学院或研究生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未办理销假,超假时间以旷课处理。

3、旷课者依据《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4、对于各种类型的课程,请假时数达规定时数一半、旷课时数达规定时数1/3者,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课程考试,按重修对待。

5、学院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如班会、党员纳新、学术论坛、开题及答辩等,如3次不到者(含请假),不得参加各种形式的评优,情况严重者,按照《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